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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923执3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蒋明贵与聂建香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蒋明贵,聂建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大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923执37号申请执行人:蒋明贵,男,1966年8月10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聂建香,女,1968年5月16日出生。本院在执行蒋明贵与聂建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聂建香无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双方达成分期履行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若被执行人不按和解协议履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成代龙审判员  张宗建审判员  陈良贵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尚国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