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191民初260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谢某与贾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某,贾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191民初260号原告:谢某,男,1985年11月4日生,,汉族,初中文化,住镇江。被告:贾某,女,1989年5月27日生,,汉族,住镇江。法定代理人:姚某,女,1965年1月11日生,,汉族,小学文化,住镇江。本院在审理原告谢某与被告贾某离婚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2月11日立案,原告谢某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某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谢某负担。审判员 张 凯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朱华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