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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681执保15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10-01

案件名称

赵万君与临江市万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赵万君,临江市万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临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681执保15号申请人:赵万君,男,1973年8月2日出生,住吉林省临江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海言,吉林靖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临江市万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江市。法定代表人:刘培贵,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孙鑫鑫,吉林卓行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人赵万君与被申请人临江市万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13日作出(2016)吉0681财保24号民事裁定,裁定冻结被申请人临江市万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吉林省临江林业局到期债权1千万元;同时查封赵万君提供的担保物房权证临房字第0004XX**号房屋(面积2047平方米)房籍。申请人赵万君于2017年4月17日向本院提供赵万利、张丽欣所有的分别坐落于临江市建国街2委XX组阳光小区X号楼,幢号第22号,建筑面积537.141平方米,设计用途为商业,房权证临房字第0002XX**号;坐落于临江市建国街2委XX组阳光小区X号楼,幢号第19号,建筑面积656.204平方米,设计用途为商业,房权证临房字第0002XX**号;坐落于临江市建国街2委XX组阳光小区X号楼,幢号第20号,建筑面积420.594平方米,设计用途为商业,房权证临房字第0002XX**号;坐落于临江市建国街2委XX组阳光小区X号楼,幢号第21号,建筑面积534.904平方米,设计用途为商业,房权证临房字第0002XX**号的四户房屋作为其他等值担保财产,请求变更保全担保标的物。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赵万利、张丽欣所有的房权证临房字第0002XX**号(建筑面积537.141平方米);房权证临房字第0002XX**号(建筑面积656.204平方米);房权证临房字第0002XX**号(建筑面积420.594平方米);房权证临房字第0002XX**号(建筑面积534.904平方米)四户房屋的房籍,期限为2017年4月18日至2017年12月12日;二、解除对申请人赵万君所有的房权证临房字第0004XX**号房屋(面积2047.14平方米)房籍的查封。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来逢君审判员  苑克建审判员  刘大兴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刘 旭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