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豫1222执869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齐灯顺与李德勤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陕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齐灯顺,李德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三门峡市陕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222执869号之二申请执行人齐灯顺,男,汉族,生于1955年3月28日,住河南省三门峡市陕州区。被执行人李德勤,男,汉族,生于1954年4月24日,住三门峡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齐灯顺与被执行人李德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齐灯顺向我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齐灯顺的撤销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本院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豫1222执86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东超人民陪审员  吉洪云人民陪审员  乔润丽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白志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