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27财保1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杜某、位某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汝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杜某,位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南省汝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27财保11号申请人:杜某,女,汉族,住河南省汝南县。委托代理人:杜某,男,汉族,住址同上。系申请人之夫。被申请人:位某,男,1972年02月1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平舆县。申请人杜某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位某驾驶的豫Q×××××自卸低速货车一辆(该车现停放于汝南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予以扣押(保全价值40000元)。申请人杜某自愿用现金40000元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杜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当立即采取保全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申请人位某驾驶的豫Q×××××自卸低速货车一辆(该车现停放于汝南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期限为二年。案件申请费420元,由杜某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长 李红霞审判员 叶 宸审判员 王新华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海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