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281行初1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秦秋孝、秦任铎等与门峡市陕州区张湾乡人民政府乡政府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义马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马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秋孝,秦任铎,门峡市陕州区张湾乡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义马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豫1281行初13号原告秦秋孝,男,汉族,1972年09月09日出生,住三门峡市陕州区。原告秦任铎,男,汉族,1973年05月26日出生,住三门峡市陕州区。被告三门峡市陕州区张湾乡人民政府,住址陕州区张湾乡尤湾街。法定代表人介自东,该乡乡长。原告秦秋孝、秦任铎诉被告三门峡市陕州区张湾乡人民政府信息公开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两原告诉称,两原告在2016年10月7日15时以邮政EMS的形式向被告邮递过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要求被告依法公开①关于桥头村2008年至今的低保办理情况及办理低保时所引用的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文件的详细情况;②2016年关于秦任铎申请低保的办理情况和结果所引用的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性文件;③2015年关于秦秋孝低保户的办理情况及关于秦泽佳不能享受低保的理由或法律法规及政策性文件。至今没有任何答复,特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依法履行信息公开职责。经审查,本院认为,根据国家信息公开条例规定,当事人因为生产、生活和科研的特殊需要,可以向制作和保存政府信息的政府机关依法申请信息公开,但当事人不能以享有知情权和诉权为幌子,把咨询性和信访事项错误理解为政府应公开的信息。从而滥用申请权和诉讼权。最高法行政庭负责人就行政诉讼立案登记有关问题答记者问讲到,实践中,一些当事人不能依法正确行使诉讼权利,对不符合行政诉讼起诉条件和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的案件也坚持起诉;有的出于各种不正当的目的,利用我国行政诉讼制度特别是登记立案门槛较低等机会,滥用诉权甚至恶意起诉,还有的不听劝告无理缠讼等现象也时有发生。这些行为和现象反映出,一些当事人的法治意识薄弱、诉讼行为不够理性。对此,人民法院首先要引导当事人依法行使诉权,理性表达诉求,及时纠正不合法、不适当的行为,自觉维护诉讼秩序;其次,对于当事人的诉求应当通过其他法律途径解决的,应当耐心地给予释明和提出建议,并与有关部门和组织密切配合,积极发挥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作用,尽可能减轻当事人讼累,有效化解矛盾纠纷;第三,对于滥用诉权特别是恶意诉讼的行为,人民法院也要依法作出处理,不能任其所为、迁就姑息,该驳回其起诉的依法驳回起诉,该驳回其诉讼请求的依法驳回诉请。申请信息公开、要求有关行政部门履行行政职责与政策性咨询、反对腐败、信访诉求分别属于不同性质的法律和政策问题,不能混为一谈。本案中原告秦秋孝和秦任铎二人的信息公开申请和行政诉讼均系咨询性和信访事项。本院在询问秦秋孝时,秦秋孝自称从事餐饮业,询问秦任铎时,秦任铎自称从事运输业,二原告之间在生产、生活和科研方面对政府信息的需求应属于不同的类别,他们二人合伙共同向本院起诉要求政府信息公开不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二原告共同向本院起诉属于滥用诉权,依法应裁定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四十九条第四款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秦秋孝、秦任铎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免收。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国宪人民陪审员 陈海军人民陪审员 李 仲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张 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