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09刑初49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苏州丰源彩板净化有限公司、李彩芬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州丰源彩板净化有限公司,李彩芬,李卯荣,潘国华,肖向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509刑初498号公诉机关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检察院。被告单位苏州丰源彩板净化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彩芬,住所地苏州市吴江区黎里镇金家坝社区金贤路。诉讼代表人凌华,男,系被告单位员工。被告人李彩芬,女,1971年1月23日生,汉族,高中文化,系苏州丰源彩板净化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苏州市吴江区。被告人李彩芬因涉嫌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7年1月22日被取保候审。被告人李卯荣,男,1968年10月19日生,汉族,初中文化,原系苏州丰源彩板净化有限公司员工,住苏州市吴江区。被告人李卯荣因涉嫌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7年1月22日被取保候审。被告人潘国华,男,1978年5月20日生,汉族,初中文化,经商,住苏州市吴江区。被告人潘国华因涉嫌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7年1月2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8日被取保候审。被告人肖向荣,男,1972年5月22日生,汉族,初中文化,经商,住江苏省泰兴市。被告人肖向荣因涉嫌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7年1月2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8日被取保候审。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检察院以吴江检诉刑诉〔2017〕50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单位苏州丰源彩板净化有限公司、被告人李彩芬、李卯荣、潘国华、肖向荣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7年3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次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陈文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单位苏州丰源彩板净化有限公司诉讼代表人凌华、被告人李彩芬、李卯荣、潘国华、肖向荣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并作出决定,现已审理终结。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彩芬、李卯荣在分别担任被告单位苏州丰源彩板净化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和业务员期间,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以增值税专用发票抵加工费的方式,让被告人潘国华为被告单位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后被告人潘国华通过被告人肖向荣,以支付开票费的方式,让毛某(另案处理)为被告单位虚开购货单位名称为苏州丰源彩板净化有限公司,销货单位名称为某1公司的安徽增值税专用发票共计9份,价税合计人民币1044000元,其中税款人民币151692.3元已全部抵扣。2016年1月,被告人肖向荣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以支付开票费的方式,让毛某(另案处理)为自己虚开购货单位名称为某2公司,销货单位名称为某3公司的安徽增值税专用发票共计2份,价税合计人民币200000元,其中税款人民币29059.82元已全部抵扣,后于2016年10月已补缴。被告人潘国华于2017年1月20日,被告单位苏州丰源彩板净化有限公司、被告人李彩芬、李卯荣于2017年1月22日,先后至苏州市吴江区公安局金家坝派出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为证实上述指控的犯罪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并据此认为:被告单位苏州丰源彩板净化有限公司违反国家发票管理规定,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被告人李彩芬系被告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被告人李卯荣系被告单位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被告人潘国华、肖向荣违反国家发票管理规定,分别为他人虚开、介绍并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其行为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均应当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单位苏州丰源彩板净化有限公司、被告人李彩芬、李卯荣、潘国华犯罪以后均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均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请依法分别予以判处。另查明,被告单位苏州丰源彩板净化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已补缴税款人民币151692.3元。上述事实,被告单位苏州丰源彩板净化有限公司、被告人李彩芬、李卯荣、潘国华、肖向荣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郑某、金某、凌某、凌华、沈某、许某的证言笔录、辨认笔录、发破案经过、抓获经过、记账凭证、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证明、苏州市同城清算系统专用凭证、电子缴款凭证、人口信息、身份证、营业执照、企业登记资料查询表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单位苏州丰源彩板净化有限公司违反国家发票管理规定,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被告人李彩芬系被告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被告人李卯荣系被告单位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被告人潘国华违反国家发票管理规定,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被告人肖向荣介绍、并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其行为均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依法均应予以惩处。被告单位苏州丰源彩板净化有限公司、被告人李彩芬、李卯荣、潘国华犯罪以后均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均系自首,依法均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肖向荣当庭自愿认罪,酌情从轻处罚。涉案全部税款已补缴,酌情对被告单位及四被告人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李彩芬、李卯荣、潘国华、肖向荣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适用缓刑对其所居住的社区亦无重大不良影响,本院依法对被告人李彩芬、李卯荣、潘国华、肖向荣宣告缓刑。综上,对被告单位苏州丰源彩板净化有限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对被告人李彩芬、李卯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对潘国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对被告人肖向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单位苏州丰源彩板净化有限公司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纳)。二、被告人李彩芬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自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三、被告人李卯荣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自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四、被告人潘国华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自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纳)。五、被告人肖向荣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自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洪永洋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屠晓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