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329执1535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李绪坡与伊川县宏达铸业有限公司、沈海彬、沈俊丽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伊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绪坡,伊川县宏达铸业有限公司,沈海彬,沈俊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河南省伊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329执1535号申请执行人:李绪坡,男,汉族,1967年生,汉族,住河南省伊川县白元乡。被执行人:伊川县宏达铸业有限公司,住伊川县城关镇。被执行人:沈海彬,男,汉族,1955年8月16日生,住伊川县韩洼村。被执行人:沈俊丽,女,汉族,1979年生,住河南省伊川县城关镇。本院于2016年10月19日依法立案执行伊川县人民法院(2015)伊三民初字第852号民事判决书即李绪坡申请执行伊川县宏达铸业有限公司、沈海彬、沈俊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关于本案,申请人于2017年3月21日提出撤诉申请,伊川县人民法院已经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十七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八条,裁定如下:终结伊川县人民法院(2016)豫0329民初153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韩敬章审判员 李伟平审判员 马富伟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 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