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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8民辖终5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左怀刚、何华利民间借贷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左怀刚,何华利,蒋兴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8民辖终5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左怀刚,男,1974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萧山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何华利,男,1978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衢州市柯城区。原审被告:蒋兴娟,女,1980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萧山区。上诉人左怀刚为与被上诉人何华利、原审被告蒋兴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2017)浙0802民初668号管辖权异议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根据民诉法二十一条的规定,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所在的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管辖,且本案合同并未实际履行,未实际履行的合同纠纷也应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对本案不具有管辖权。原审裁定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故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管辖。本院认为: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双方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出借人作为接收货币的一方,其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作为出借人所在地的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主张双方合同并未实际履行不属于管辖权案件形式审查的范围,本院不予审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舒伟霞代理审判员  范志毅代理审判员  曾 柳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龚 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