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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311民初265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罗庄区信帮大蒜种植专业合作社与齐应连、冷成保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庄区信帮大蒜种植专业合作社,齐应连,冷成保,韩建华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311民初2657号之一原告罗庄区信帮大蒜种植专业合作社。住所地临沂市罗庄区沂堂镇南沂堂村。法定代表人周怀茂,该合作社理事长。被告齐应连,男,1970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临沂市罗庄区。被告冷成保,男,1965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临沂市罗庄区。被告韩建华,男,1974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临沂市罗庄区。原告罗庄区信帮大蒜种植专业合作社与被告齐应连、冷成保、韩建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6月22日立案。原告罗庄区信帮大蒜种植专业合作社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罗庄区信帮大蒜种植专业合作社主动撤回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及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庄区信帮大蒜种植专业合作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财产保全费520元,合计545元,由原告罗庄区信帮大蒜种植专业合作社负担。审 判 长  赵泽浩人民陪审员  邓云章人民陪审员  孙瑞海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王玉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