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311民初265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罗庄区信帮大蒜种植专业合作社与齐应连、冷成保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庄区信帮大蒜种植专业合作社,齐应连,冷成保,韩建华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311民初2657号之一原告罗庄区信帮大蒜种植专业合作社。住所地临沂市罗庄区沂堂镇南沂堂村。法定代表人周怀茂,该合作社理事长。被告齐应连,男,1970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临沂市罗庄区。被告冷成保,男,1965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临沂市罗庄区。被告韩建华,男,1974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临沂市罗庄区。原告罗庄区信帮大蒜种植专业合作社与被告齐应连、冷成保、韩建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6月22日立案。原告罗庄区信帮大蒜种植专业合作社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罗庄区信帮大蒜种植专业合作社主动撤回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及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庄区信帮大蒜种植专业合作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财产保全费520元,合计545元,由原告罗庄区信帮大蒜种植专业合作社负担。审 判 长 赵泽浩人民陪审员 邓云章人民陪审员 孙瑞海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王玉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