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新4024民初1562-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8-26
案件名称
巩留县纵横驰骋商砼有限责任公司与浙江宏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公司、郭祖龙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巩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巩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巩留县纵横驰骋商砼有限责任公司,浙江宏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公司,郭祖龙,浙江宏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巩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4024民初1562-1号原告:巩留县纵横驰骋商砼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李长江,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苏辉军,巩留县东买里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浙江宏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公司。法定代表人:何备良,该公司经理。被告:郭祖龙,男,1962年5月26日出生,浙江宏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巩留中天世纪城一期项目部负责人。被告:浙江宏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楼仲世,该公司董事长。原告巩留县纵横驰骋商砼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浙江宏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公司、郭祖龙、浙江宏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4日立案,原告巩留县纵横驰骋商砼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4月18日以被告没有确切的地址,无法送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巩留县纵横驰骋商砼有限责任公司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巩留县纵横驰骋商砼有限责任公司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928元,减半收取2964元,由原告巩留县纵横驰骋商砼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冯 洁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朱俐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