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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821民初820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李春燕与刘艳龙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春燕,刘艳龙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镇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821民初820号原告:李春燕,女,现住镇赉县。被告:刘艳龙,男,现住镇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春燕诉被告刘艳龙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春燕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春燕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被告刘艳龙负担。审判员 陆 彬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闫铭铭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