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琼0108执685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与唐传典诉讼费纠纷 冻结、扣划裁定书
法院
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口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传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文书内容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琼0108执685号被执行人:唐传典,男,汉族,住海南省东方市。本院在执行唐传典诉讼费纠纷一案中,已向被执行人唐传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向本院缴纳诉讼费901元,案件执行费50元。但被执行人唐传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唐传典在银行存款951元。本裁定立即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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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件唯一码
 
 
 审 判 员 庄和彬
 二O一七年四月十八日
 法 官 助 理 林马珍 
 书 记 员 林瑾怡
 
 
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的期限。人民法院也可以依职权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审核:庄和彬 撰稿:林马珍 校对:林瑾怡 印刷:余小英
 
 
 
 
 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2017年4月18日印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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