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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721民初380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6-05

案件名称

管秀建与唐志新、XX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阿荣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管秀建,唐志新,XX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五十二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阿荣旗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内0721民初380号原告:管秀建,男,1971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阿荣旗。被告:唐志新,女,1985年4月2日出生,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扎兰屯市。被告:XX,男,1986年7月3日出生,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扎兰屯市。原告管秀建与被告XX、唐志新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管秀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XX、唐志新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管秀建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被告XX、唐志新立即给付欠款50,000元,放弃其他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被告唐志新、XX系夫妻关系,二人经营装饰商店期间欠原告52,000元施工费,被告唐志新、XX为原告出具欠据一份,约定还款日期为2016年6月15日。二被告于2016年2月初给付原告2,000元,剩余50,000元至今未能给付。被告XX、被告唐志新未作答辩。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提交了证据,本院结合调取的询问笔录及婚姻登记材料进行了审理,对以上证据均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被告XX、被告唐志新于2016年1月18日向原告管秀建出具幼儿园刮大白施工费欠据,约定欠款52,000元,月利率为20‰,于2016年6月15日之前结清。被告XX、被告唐志新给付原告2,000元后,余款未偿还。另查明,二被告于2009年5月4日在扎兰屯办理结婚登记,于2016年9月21日离婚。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XX、被告唐志新因施工形成承揽合同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原告已经按照被告要求交付了工作成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三条:”定作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报酬。对支付报酬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定作人应当在承揽人交付工作成果时支付;工作成果部分交付的,定作人应当相应支付”的规定,被告XX、被告唐志新应按约定的日期返还欠款及支付相应利息,其逾期未履行,属违约行为,依法应承担继续履行的违约责任,故原告请求被告XX、被告唐志新给付欠款本金50,000元的诉讼请求,应予以支持。被告XX、被告唐志新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出庭参加诉讼,视为其自动放弃抗辩权,不影响本院依据查明的事实依法作出裁判。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XX、被告唐志新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返还原告管秀建施工费欠款5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50元(已预收625元),减半收取计625元,由被告XX、被告唐志新负担62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郭占友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侯 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