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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303刑初9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5-10

案件名称

闻冬、蔡云飞寻衅滋事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施某,闻冬,蔡云飞

案由

寻衅滋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刑 事 附 带 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303刑初91号公诉机关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检察院。公诉机关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检察院。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施某,男,1988年12月21日出生于安徽省蚌埠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所地蚌埠市。系本案被害人。被告人闻冬,绰号冬冬,男,1991年1月9日出生于安徽省固镇县,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地固镇县,住所地蚌埠市蚌山区。因犯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4年5月15日被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6年11月3日被蚌埠市公安局蚌山分局刑事拘留,2016年12月6日经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于2016年12月7日被蚌埠市公安局蚌山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蚌埠市第一看守所。被告人蔡云飞,绰号大飞,男,1988年4月18日出生于安徽省五河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蚌埠市禹会区,住所地蚌埠市。因犯故意伤害罪、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07年3月26日被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9个月。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6年11月22日被蚌埠市公安局蚌山分局监视居住。2017年3月13日经本院决定逮捕,次日被蚌埠市公安局蚌山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蚌埠市第一看守所。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检察院以蚌山检刑诉〔2017〕8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闻冬、蔡云飞犯寻衅滋事罪,于2017年3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并组成合议庭,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施某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在本案审理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施某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人闻冬、蔡云飞的起诉。本院认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施某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施某撤回对被告人闻冬、蔡云飞的起诉。审 判 长  张 勇审 判 员  郭德峰人民陪审员  朱新华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蔡生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