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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721民初62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前郭镇源江小区业主委员会与宏杨美容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前郭镇源江小区业主委员会,宏杨美容院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721民初624号原告:前郭镇源江小区业主委员会。住所:吉林省。负责人:杨国栋。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国民,男,汉族,现住址吉林省扶余县。被告:宏杨美容院,地址吉林省松原市前郭镇源江小区*号楼一门。经营者:刘岩,女,汉族,个体工商户,现住址吉林省前郭县。前郭镇源江小区业主委员会与宏杨美容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前郭镇源江小区业主委员会诉称:被告系前郭镇源江小区商企户,使用一号楼面积97.36平方米,物业费为每平方米0.6元,2016年共欠缴物业费700.56元,二次供水电费120元,合计1299.36元。原告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立即给付2016年物业费、二次供水电费1299.36元。本院认为:原告未能向本院提供被告的准确送达地址,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的送达地址。原告也未能提供被告的性别、年龄等身份信息,导致本院无法送达。本院也无法确认被告的真实身份,属无明确的被告。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前镇源江小区业主委员会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减半收取),由本院退还给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韩丹丹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韩 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