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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826执49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8-09-07

案件名称

芦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双石信用社、吴丽、白任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芦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芦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芦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双石信用社,吴丽,白任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芦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826执496号申请执行人:芦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双石信用社,地址:芦山县双石镇双河村。负责人刘丽,该信用社主任;被执行人:吴丽,女,汉族,1984年9月10日出生,四川省芦山县人,住四川省芦山县;被执行人:白任辉,男,汉族,1980年4月15日出生,四川省芦山县人,住四川省芦山县;本院在执行芦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双石信用社申请执行吴丽、白任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芦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双石信用社申请执行标的为153054元。经调查被执��人吴丽、白任辉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芦山县人民法院(2016)川1826民初字第51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执行能力,经申请人申请,立即恢复对被执行人的强制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宋 燕审判员 王 勇审判员 郭 维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罗代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