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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971民初7975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市分行与黄礼芳、叶志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市分行,黄礼芳,叶志强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971民初7975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市分行,住所地:东莞市南城区胜和体育路5号健升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X180746149。负责人:范题,该单位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罗丽珍,广东旗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单丽欣,广东旗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礼芳,女,1989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东莞市,被告:叶志强,男,1986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东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市分行诉被告黄礼芳、叶志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被告下落不明需公告送达,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陈慧娜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何文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