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0民初198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贾俊梅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俊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0民初1980号之一申请人:贾俊梅女,1979年2月22日出生,汉族,天津市东丽区徐庄小学教师,户籍地天津市东丽区,现住天津市东丽区。原告贾俊梅与被告天津市东丽区教育局、被告天津市东丽区徐庄小学名誉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日立案。2017年4月12日,贾俊梅向本院申请追加天津市东丽区新袁庄小学为被告,贾俊梅在天津市东丽区新袁庄小学交流期间,绩效工资被扣发,在公示的工资表中没有贾俊梅的信息,扣发绩效工资的事情被同事知晓,同事纷纷议论,贾俊梅认为天津市东丽区新袁庄小学与本案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所以申请追加天津市东丽区新袁庄小学作为被告。本院经审查认为,贾俊梅申请追加天津市××袁庄小学作为被告的理由不成立,应予驳回。综上,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贾俊梅追加天津市东丽区新袁庄小学为被告的申请。代理审判员 王园媛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鲍树红本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法规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七十三条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没有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二条的规定,通知其参加;当事人也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追加。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申请,应当进行审查,申请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申请理由成立的,书面通知被追加的当事人参加诉讼。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