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2民终260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天津比尔莱斯运动器材有限公司、天津市华莱富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天津比尔莱斯运动器材有限公司,天津市华莱富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2民终260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天津比尔莱斯运动器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空港经济区西十一道129号。法定代表人:冯敬民,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天津市华莱富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武清区河北屯镇崔霍路8号234-12(集中办公区)。法定代表人:刘龙华,总经理。上诉人天津比尔莱斯运动器材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天津市华莱富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2016)津0116民初265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虽然上诉人天津比尔莱斯运动器材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限内递交了上诉状,但未在指定期限内交纳上诉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天津比尔莱斯运动器材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姚增途审判员 李纪申审判员 韩 萍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底 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