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3民终87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陈鹏与江苏邦德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宿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江苏邦德置业有限公司,陈鹏,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泗阳支行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3民终87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邦德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高路,该公司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鹏。原审第三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泗阳支行。法定代表人:倪前法,该行行长。上诉人江苏邦德置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陈鹏及原审第三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泗阳支行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泗阳县人民法院(2016)苏1323民初516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经查,上诉人江苏邦德置业有限公司在上诉期内递交上诉后未缴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用。泗阳县人民法院依法向其送达催缴通知,但上诉人江苏邦德置业有限公司在收到通知后仍未按规定期限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用。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江苏邦德置业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黄亚非审 判 员 陈泽环代理审判员 朱 海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法官 助理 刘宗强书 记 员 冯 邻第2页/共2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