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浙0282执13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张成华、龚科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成华,龚科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282执137号申请执行人:张成华,男,1972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所宁波市鄞州区。委托代理人:劳景璟、郑梦韵,浙江余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龚科伟,男,1980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住所慈溪市。本院在执行张成华与龚科伟(2016)浙0282民初4279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龚科伟应归还申请执行人张成华借款80000元。经本院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龚科伟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未能受偿,故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当终结。另被执行人龚科伟应向本院交纳案件受理费1800元,申请执行费1100元。本院已向被执行人龚科伟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  治  军审 判 员 莫  建  江代理审判员 陈  再  波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施淑芳(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