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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330执1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5-24

案件名称

石庆、陕西凯勃劳务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凤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石庆,陕西凯勃劳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凤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330执16号申请执行人石庆被执行人陕西凯勃劳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程凯。申请执行人石庆与被执行人陕西凯勃劳务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凤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6月28日作出的(2016)陕0330民初4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陕西凯勃劳务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石庆于2017年1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中,于2017年1月17日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2017年2月6日邮局以无法送达退回邮件,2017年2月7日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限被执行人自公告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案件款300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支付案件受理费800元;承担执行费362元。被执行人在期限内未履行义务,亦未报告财产。通过“总对总”多次查询,未查询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无法查找到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本案已穷尽执行措施。本院认为,经过调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本案已穷尽执行措施,经合议庭评议,决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陕0330民初43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随时持(2016)陕0330民初43号民事判决书和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 旭审判员 门延伟审判员 孙伟强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扶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