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19民初3445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4-19
案件名称
北京海成恒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李琼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海成恒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李琼璐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京0119民初3445号 原告北京海成恒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延庆区延庆镇南菜园住宅二区43号楼6层51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赵成。 委托代理人王爱霞,女,1976年6月11日出生,汉族,北京海成恒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职员,住该公司宿舍。 委托代理人陈焕生,女,1964年3月28日出生,汉族,北京海成恒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职员,住该公司宿舍。 被告李琼璐,女,32岁,住北京市延庆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海成恒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李琼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海成恒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 判 员 张立新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周 鑫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