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鄂谷城民二初字笫00010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谷城支行与陈某、李某等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谷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谷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谷城支行,陈某,李某,王某,郭某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谷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谷城民二初字笫00010号原告: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谷城支行。代表人:蒋某。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甲。被告:陈某。被告:李某。被告:王某。被告:郭某。上列原、被告因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7日立案。原告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谷城支行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谷城支行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谷城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后收取计696元,由原告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谷城支行负担。审 判 长  杨汉东审 判 员  张海军人民陪审员  吴春丽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吴艳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