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谷城民二初字笫00010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谷城支行与陈某、李某等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谷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谷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谷城支行,陈某,李某,王某,郭某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谷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谷城民二初字笫00010号原告: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谷城支行。代表人:蒋某。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甲。被告:陈某。被告:李某。被告:王某。被告:郭某。上列原、被告因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7日立案。原告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谷城支行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谷城支行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谷城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后收取计696元,由原告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谷城支行负担。审 判 长 杨汉东审 判 员 张海军人民陪审员 吴春丽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吴艳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