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802民初100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陈琴与巴彦淖尔市宏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彦淖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琴,巴彦淖尔市宏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丁有斌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802民初1001号原告:陈琴,女,个体户。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倩,爱德律师事务所巴彦淖尔分所律师。被告:巴彦淖尔市宏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彦明,系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付占军,内蒙古蒙宁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丁有斌,男,个体户。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俊峰,内蒙古蒙宁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陈琴与被告巴彦淖尔市宏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第三人丁有斌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琴于2017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巴彦淖尔市宏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第三人丁有斌的起诉。经审查,原告陈琴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琴撤回对被告巴彦淖尔市宏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第三人丁有斌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原告陈琴预交50元,由原告负担50元,其余部分不再交纳。审 判 长 杨宏凯人民陪审员 王海峰人民陪审员 杨丽霞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赵海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