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1081执3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侯马支行、柴春毅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侯马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侯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侯马支行,柴春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侯马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1081执36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侯马支行法定代表人:张旭东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141000000035573组织机构代码:81315067-1住所:山西省侯马市呈王路69号被申请执行人:柴春毅,男,1979年2月8日出生,现住侯马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侯证经字第2320号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书及(2016)侯证执字004号执行证书,于2017年2月28日向被执行人柴春毅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2017年3月3日前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即将纠纷款1794741.42元及利息给付申请执行人,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柴春毅位于呈王西路北侧(昊星花园)x幢x层10号,x幢x层10号房产(侯马市房预路西字第YD1xxxx014)二、查封期限三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朱素忠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于慧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