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皖03民终68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4-25

案件名称

蚌埠市永利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安徽元阳财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蚌埠市永利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安徽元阳财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蚌埠中山医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3民终68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蚌埠市永利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朝阳路4号区(太平街513-1号2楼209号)。法定代表人:张莉,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倪大庆,安徽径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安徽元阳财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中荣街裕华大厦三楼西南角。法定代表人:韩超,该公司董事长。原审被告:蚌埠中山医院,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朝阳南路花鼓灯嘉年华***号楼。法定代表人:王后俊,该院院长。上诉人蚌埠市永利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安徽元阳财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原审被告蚌埠中山医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2016)皖0303民初279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蚌埠市永利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逾期不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蚌埠市永利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洪增余审 判 员 魏常树审 判 员 潘韶峰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法官助理 王 璐书 记 员 杨 璐附本案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一审宣判时或者判决书、裁定书送达时,当事人口头表示上诉的,人民法院应告知其必须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未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的,视为未提起上诉。虽递交上诉状,但未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