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282民初8965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8-06-26
案件名称
张福新与青岛扬帆船舶制造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福新,青岛扬帆船舶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82民初8965号原告:张福新,男,1970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德发,山东文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青岛扬帆船舶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田横岛省级旅游度假区山南村,组织机构代码:67528972-X。法定代表人:张志祥,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宫湛、孙通晓,山东康桥(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张福新诉被告青岛扬帆船舶制造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7月25日立案。原告张福新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福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902元,减半收取计5451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王建太人民陪审员 孙益森人民陪审员 宋吉臣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张科先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