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403民初36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顾某诉张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抚顺市东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抚顺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顾某,张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抚顺市东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辽0403民初366号原告顾某,男,汉族。委托代理人高波,系东洲区晟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某,女,汉族。原告顾某诉被告张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顾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高波、被告张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原系夫妻,于2013年8月27日结婚,2015年1月8日离婚,婚后兑一个彩票站,离婚时约定彩票站利润很好,暂时先别分割,由被告经营,每年年底给我彩票站50%的利润,等以后被告有钱了,立即给我8万元,彩票站归被告所有。直至2016年4月,被告没有给我任何款项,我向被告催要,被告于2016年4月4日给我出具书面凭证,约定:2016年12月31日前还清,如还不清,彩票站归我所有。现请求判令被告给付8万元,诉讼费被告承担。被告辩称:我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所说的8万元是我与原告结婚时原告父母给的彩礼钱,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已经花销完毕。彩票站是我母亲给的钱,让我与原告经营,与原告无关,原告无权分割。欠条系原告暴力胁迫下签订。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原系夫妻,于2015年1月8日调解离婚。2013年12月17日,被告与吕某签订协议,约定吕某将福利投注站转让给张某代销经营,承兑价格15万元。2016年4月4日,被告签订欠条一份,认可顾某投入8万元用于承兑彩票站,并承诺于2016年12月31日前偿还顾某8万元。2017年3月21日,被告与王某签订保证书,约定张某将福利投注站代销者更名为王某。本院所确认的上述事实,有欠条、离婚协议书、协议、保证书及当事人陈述笔录等在案为凭,这些证明材料经当事人质证和本院审查,可以采信。本院认为:离婚后,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财产未处理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分割的,经审查该财产确属离婚时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予以分割。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本案中,被告系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福利投注站的代销权,经营收入用于原、被告的日常生活花销,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该代销权具有财产价值,原、被告在离婚时未就该项财产价值分割,离婚后被告为原告出具欠条,就该项财产的分割进行约定,该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对于被告辩称8万元为原告父母所给彩礼钱,已经花销完毕,承兑福利投注站的资金系其母亲赠与,与原告无关,欠条系原告暴力胁迫下签订,因被告在第二次庭审中对欠条的交付方式予以认可,故本院不予采纳。现被告已将彩票站代销经营权转移,但仍应对转移所得利益进行分割,故对于原告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张某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顾某8万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00元,由原、被告各承担45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十七审判员 董琳琳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陈冬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