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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521执恢7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张学彬、张学财与宜宾县永平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学彬,张学财,宜宾县永平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宜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521执恢71号申请执行人:张学彬,男,汉族,住宜宾县。申请执行人:张学财,男,汉族,住宜宾县。被执行人:宜宾县永平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宾县柏溪镇迎宾路,组织机构代码67575581-5。法定代表人:朱建平,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宜宾县人民法院(2013)宜宾民初字第1670号民事判决,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按照执行通知立即履行该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宜宾县永平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5000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代理审判员 阳 崎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许德宾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