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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422民初2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5-03

案件名称

王治正与王志(治)兴、王治林相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睢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睢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治正,王志(治)兴,王治林,王凤平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睢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22民初21号原告:王治正,男,汉族,农民,1943年4月4日出生,住河南省睢县。被告:王志(治)兴,男,汉族,农民,1941年8月15日出生,住河南省睢县。被告:王治林,男,汉族,农民,1949年7月28日出生,住河南省睢县。被告:王凤平,男,汉族,农民,1969年9月14日出生,住河南省睢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玲真,女,汉族,1971年8月29日出生,住河南省睢县,系被告王凤平的妻子。原告王治正与被告王志(治)兴、王治林、王凤平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于2017年1月3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治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李相龙审判员  赵长永审判员  聂 松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万事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