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新4201民初51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樊伟红与孙书涵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塔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塔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樊伟红,孙书涵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塔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4201民初512号原告:樊伟红,女,汉族,1988年6月11日出生。住河北省藁城市。委托代理人:张国强,新疆扬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孙书涵,男,汉族,1986年1月31日,住塔城市。原告樊伟红诉被告孙书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樊伟红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樊伟红以双方已和解为由提出撤诉申请,属依法利用自己的权利,不存在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权益的问题。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樊伟红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16.75元(减半收取后),邮寄费80元,合计296.75元,由原告樊伟红负担。审判员 赵 刚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阿丽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