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8财保34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侯韩平与鞠泽艮吴先红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侯韩平,吴先红,鞠泽艮
案由
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8财保347号申请人侯韩平,女,汉族,1969年2月出生,住重庆市南岸区。被申请人吴先红,男,土家族,1969年4月出生,住重庆市南岸区。被申请人鞠泽艮,女,汉族,1942年6月出生,住重庆市南岸区。申请人侯韩平与被申请人吴先红、鞠泽艮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侯韩平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递交保全申请,要求依法保全被申请人吴先红、鞠泽艮名下银行存款22000000元或其它相应价值的财产,并提供了财产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侯韩平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冻结、扣押被申请人吴先红、鞠泽艮名下银行存款22000000元或其它相应价值的财产。二、查封、冻结申请人侯韩平提供的担保物,申请人侯韩平名下的位于北京市某某区某某路某号万柳光某某园某号楼某某层某某某某、某某某某号房屋。申请人应当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之日起三十日之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蒋明刚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杨沁秋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