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高民一初字第0038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西安德威采暖设备有限公司与魏澎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西安德威采暖设备有限公司,魏澎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高民一初字第00386号原告(反诉被告)西安德威采暖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华门凯爱大厦B座710号。法定代表人刘娟,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麦琴,陕西伟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反诉原告)魏澎。本院在审理原告(反诉被告)西安德威采暖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反诉原告)魏澎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由于被告(反诉原告)魏澎长期生病等原因不能到庭应诉,致使审理程序不能正常进行,案件长期不能审结。2017年4月6日和4月12日,在本院依法向原告(反诉被告)西安德威采暖设备有限公司送达司法文书时,发现原告(反诉被告)西安德威采暖设备有限公司已经处于下落不明状态达两年多之久,致使诉讼活动无法正常进行。依法应按撤诉处理。另,被告(反诉原告)魏澎于2017年4月14日对本案反诉部分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西安德威采暖设备有限公司已经处于下落不明状态达两年多之久,致使诉讼活动无法正常进行。依据法律规定,应按撤诉处理。魏澎2017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愿表示,依法予以允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本诉部分按撤诉处理。二.本案反诉部分准许魏澎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予以免收。由本院退付西安德威采暖设备有限公司1900元整,退付魏澎50元整。审 判 长  吕铁臂代理审判员  李 平人民陪审员  王向东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乔 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