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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881民初37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杨引年与李双喜、李社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永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引年,李双喜,李社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永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晋0881民初373号原告杨引年,男,1957年7月7日出生,汉族。被告李双喜,男,1957年2月4日出生,汉族。被告李社教,男,1962年3月27日,汉族。本院于2017年4月18日立案受理原告杨引年诉被告李双喜、李社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被告李双喜于2017年6月底前归还原告杨引年借款30000元,如未能按该约定期限归还,则由被告李双喜归还本金30000元及利息(按月息2分计,自2016年7月10日计至付清为止),并由被告李社教对上述借款负连带责任。二、双方再无其他争执。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其余由原告杨引年负担。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字、捺印起生效。审 判 员  廉 峰人民陪审员  吴小云人民陪审员  李雪琴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赵晓楠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