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1524刑初7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陈运强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商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城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运强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商城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524刑初78号公诉机关商城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运强,男,1982年7月23日出生于河南省商城县,汉族,初中肄业,农民,住商城县(户籍地:商城县)。因涉嫌交通肇事犯罪,于2016年12月5日被商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7年3月17日被商城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于2017年4月1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商城县人民检察院以商检公诉刑诉[2017]4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运强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4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商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运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11月6日18时许,被告人陈运强驾驶豫P×××××号重型自卸货车由北向南行驶至商城县双椿铺镇仙桥村路段时,将同向李宗芳驾驶的人力三轮车撞倒,致李宗芳受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经商城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陈运强负该起事故全部责任。经商城县公安局法医鉴定:李宗芳符合交通事故致颅脑损伤死亡。案发后,被告人陈运强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陈运强庭审中无异议,并有书证:受案登记表、人口基本信息及前科证明、案发及到案经过、驾驶人基本信息查询结果单、车辆信息查询结果单、酒精呼气测试报告单、交通事故认定书、赔偿调解书、收条及谅解书、社区矫正调查评估意见书;证人郑某、崔某的证言;鉴定意见:法医鉴定;现场勘查笔录:现场方位图及现场照片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商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陈运强犯交通肇事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所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陈运强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对路面观察不力,遇情况未能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安全,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陈运强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从轻或减轻处罚;其已赔偿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其符合社区矫正条件,依法可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运强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的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张红尉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高 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