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1021执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常东红与张彦军、郭爱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曲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沃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常东红,张彦军,郭爱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西省曲沃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1021执1号申请执行人:常东红,男,1974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曲沃县高显镇高显村。被执行人:张彦军,男,1970年5月16日出生,汉族,曲沃县信用联社职工,住曲沃县中心路南三巷9号。被执行人:郭爱民,男,1972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曲沃县北关村水桥路2号。本院在执行常东红与张彦军、郭爱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郭爱民在曲沃县乐昌镇×××有房院一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郭爱民在曲沃县乐昌镇×××房院一座。查封期限为三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杨心龙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红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