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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1021执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常东红与张彦军、郭爱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曲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沃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常东红,张彦军,郭爱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西省曲沃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1021执1号申请执行人:常东红,男,1974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曲沃县高显镇高显村。被执行人:张彦军,男,1970年5月16日出生,汉族,曲沃县信用联社职工,住曲沃县中心路南三巷9号。被执行人:郭爱民,男,1972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曲沃县北关村水桥路2号。本院在执行常东红与张彦军、郭爱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郭爱民在曲沃县乐昌镇×××有房院一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郭爱民在曲沃县乐昌镇×××房院一座。查封期限为三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杨心龙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红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