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24民初44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8-02
案件名称
杨小报与郭保华、驻马店市华建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正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小报,郭保华,驻马店市华建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正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24民初448号之一原告杨小报,男,汉族,1966年4月16日出生,户籍为河南省平舆县。被告郭保华,男,汉族,1965年8月10日出生,户籍为上蔡县。被告驻马店市华建置业有限公司。负责人代表张建华,系该公司经理。原告杨小报诉被告郭保华、驻马店市华建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杨小报以被告郭保华直接收取其现金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驻马店市华建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杨小报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小报撤回对被告驻马店市华建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审 判 长 朱安宏审 判 员 隗 征人民陪审员 闵 鲍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周莎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