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民申23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张亚军与刘润欣、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及袁金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张亚军,袁金兰,刘润欣,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民申232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张亚军,男,1964年11月16日生,汉族,农���,住所地东丰县。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刘润欣,男,1965年7月24日生,汉族,公司职员,住所地长春市绿园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负责人:李高生,系该公司总经理。原审原告:袁金兰,女,1964年5月8日生,汉族,农民,住所地东丰县。再审申请人张亚军因与被申请人刘润欣、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原审原告袁金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东丰县人民法院(2015)东民初字第2553号民事判决,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吉04民终字第30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了本案,现已审查终结。张亚军请求再审依法改判再增加赔偿张亚军629,106.66元的损失。理由如下原审法院以刘润欣不同意吉林省假肢中心的装配意见为由,用欺骗和强迫的方法强行组织张亚军到“恩德来”假肢公司进行鉴定,并引用“恩德来”公司的装配意见。在前一个假肢装配意见有效存在的情况下,不经法定程序是不可推翻的,可见原审程序严重违法。在所有的假肢装配案件中,都应当有假肢初装费、每年的维护费、三年的更换费,还有产生的误工费、护理费、伙食费,但这些应当保护的费用,原审法院都没有保护。本院认为,经审查,本案在一审审理过程中,在吉林省假肢康复中心出具关于张亚军假肢装配意见书之后,再审申请人张亚军与被申请人刘润欣双方又协商一致,并签订了书面协议,均同意到恩德莱康复器具(北京)有限公司长春分公司询价,故一审法院再次组织鉴定符合法律规定及双方当事人的意愿,鉴定程序并不违法。原审依据恩德莱康复器具(北京)有限公司长春分公司出具的关于张亚军假肢装配意见书确定张亚军的假肢装配费用及张亚军的住院治疗病历及法医鉴定意见书并无不妥,原审已充分保护了张亚军假肢初装费、维护费以及更换假肢必然产生的误工费、护理费等费用。故张亚军再审认为原审判决实体、程序严重违法,要求改判增加629,106.66元的请求,事实法律依据不足,不予支持。综上,张亚军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再审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张亚军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常文敏代理审判员 宋姜美代理审判员 刘陆璐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姜剑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