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102民初1159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5-02
案件名称
安徽新长江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王婷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新长江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王婷文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02民初1159号原告:安徽新长江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长江东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149309153M(1-1)。法定代表人:徐绪恩,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张忠国,安徽安泰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浩,安徽安泰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婷文,女,1976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原告安徽新长江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王婷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交申请,请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徽新长江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0元,减半收取110元,由原告安徽新长江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史道荣人民陪审员 季汝凤人民陪审员 王富华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王晓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