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724民初122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5-15
案件名称
孙永起与吴延祥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巨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巨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永起,吴延祥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巨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724民初1227号原告:孙永起(曾用名:孙永启),男,1967年11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定陶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强,山东自胜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崔朋,山东自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延祥,男,1959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巨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永起与被告吴延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孙永起在规定的开庭时间无故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694元,减半收取847元,由原告孙永起负担。审判员 申建丽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何 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