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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724民初122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5-15

案件名称

孙永起与吴延祥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巨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巨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永起,吴延祥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巨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724民初1227号原告:孙永起(曾用名:孙永启),男,1967年11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定陶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强,山东自胜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崔朋,山东自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延祥,男,1959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巨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永起与被告吴延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孙永起在规定的开庭时间无故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694元,减半收取847元,由原告孙永起负担。审判员  申建丽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何 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