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81民初3130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5-10
案件名称
刘孝玲与张成峰、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胶州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孝玲,张成峰,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胶州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81民初3130号原告:刘孝玲,女,1976年7月30日生,汉族,住胶州市。被告:张成峰,男,1979年6月28日生,汉族,住胶州市。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胶州支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南区香港中路66号。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孝玲诉被告张成峰、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胶州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张成峰、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胶州支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张成峰、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胶州支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孝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郭 倩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孟红坡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