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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928民初640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6-05

案件名称

刘国臣与张留彬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濮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国臣,张留彬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928民初640号原告:刘国臣,男,1965年09月1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濮阳市华龙区。被告:张留彬,男,1972年09月0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濮阳县。原告刘国臣诉被告张留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国臣诉称:2015年06月27日被告买树苗时向原告借款30000元,双方约定利息为2分,被告出具了借条。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迟迟不偿还借款。原告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故诉至贵院,请求法院依法判决:1、被告偿还原告借款30000元及利息15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认为,原告起诉时被告信息应当明确,包括被告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等信息。本案中,根据原告刘国臣提供的被告张留彬的住所不能向被告送达诉讼法律文书且原告又不愿意交纳公告费用,公告送达诉讼法律文书,导致本案不能按照诉讼程序进行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刘国臣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接到裁定书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 伟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邢金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