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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111民特130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4-26

案件名称

徐益帮与王永美特别程序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徐益帮,王永美

案由

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11民特130号申请人:徐益帮,男,1968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巢湖市庐江县。申请人:王永美,女,1953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合肥市包河区。本院于2017年4月18日受理申请人徐益帮、王永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徐益帮、王永美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于2017年4月18日经合肥市道路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如下调解协议:一、徐益帮赔偿王永美:医药费凭发票支付;误工费、人身伤害等2000元,2017年4月18日已履行完毕;二、徐益帮、王永美就此次交通事故再无其他任何争议。本院现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愿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邱成霞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胡 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