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521民初96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李子茂与杨佑章、陈先连、刘如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子茂,杨佑章,陈先连,刘如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泸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川0521民初962号原告:李子茂,男,1966年3月20日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振清,四川中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佑章,男,1966年9月11日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县。被告:陈先连,女,1969年2月4日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县。被告:刘如树,男,1960年5月15日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袁治明,泸县云锦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李子茂与被告杨佑章、陈先连、刘如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子茂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振清、被告刘如树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袁治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杨佑章、陈先连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被告杨佑章、陈先连连带偿还原告借款15万元及利息(利息按2%的月利率,按30万元本金从2015年4月2日计付至2016年2月5日;按20万元本金从2016年2月6日计付至2016年8月4日;按15万元本金从2016年8月5日计付至付清款之日止);2、被告刘如树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杨佑章、陈先连未答辩。被告刘如树辩称:被告杨佑章、陈先连向原告借款30万元,并由自己提供连带保证属实。借款逾期后,被告杨佑章除将利息结付至2015年4月1日外,未再归还本息。自己于2016年2月5日、8月4日分别代被告归还借款10万元、5万元。现尚欠的15万元借款本息,自己只愿在15万元本金范围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本案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依法进行审查,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被告杨佑章、陈先连系夫妻关系。2014年3月1日,被告杨佑章急需资金周转,向原告借款30万元,并与原告、被告刘如树签订了《借款合同书》,合同约定:1、被告杨佑章向原告借款30万元,借款时间从2014年3月1日起至2015年3月1日止,借款月利率为20‰(即2%);2、交付方式采取现金交付和银行转账两种方式,原告指定的付款账户为何成林,被告杨佑章指定的收款账户为杨佑章;3、被告刘如树为被告杨佑章的该笔借款本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期间为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两年。原告与被告杨佑章、刘如树均在合同上签名捺印。同时,被告杨佑章、陈先连在借款共同债务承诺书上签名捺印。合同签订后,原告向指定账户转款28.95万元,并支付现金10500元,完成了借款交付。借款到期后,被告杨佑章除将利息结付至2015年4月1日外,未再归还借款本息。经催收,被告刘如树分别在原告出具的还款承诺书、逾期借款催收通知书上签名,并在还款承诺书中承诺在2015年12月31日前归还本金10万元、2016年1月31日前归还20万元。承诺期限届满后,被告刘如树分别于2016年2月5日、8月4日归还借款10万元、5万元。余款15万元及利息,原告催收未果诉至本院。庭审中,原告同意被告刘如树只在15万元借款本金范围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本院认为,被告杨佑章向原告借款,并由被告刘如树提供连带保证责任的事实存在,借款合同书、借款共同债务承诺书、还款承诺书、逾期借款催收通知书,被告杨佑章出具的借条和收条、转款凭据等相佐证,原、被告的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合法。被告陈先连无证据证明本案借款系被告杨佑章的个人债务,作为被告杨佑章的配偶,签订了借款共同债务承诺书,应当对此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杨佑章到期未按约定还清借款本息,被告刘如树也未承担还款义务,故对原告要求被告杨佑章、陈先连归还借款本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庭审中,原告同意被告刘如树在15万元借款本金范围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九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杨佑章、陈先连欠原告李子茂借款本金15万元及利息(利息按2%的月利率,按30万元本金从2015年4月2日计付至2016年2月5日;按20万元本金从2016年2月6日计付至2016年8月4日;按15万元本金从2016年8月5日计付至付清款之日止),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付清;二、被告刘如树对上述借款本金15万元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810元、财产保全费1690元,共计6500元,由被告杨佑章、陈先连、刘如树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郑红英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杨 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二十九条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二)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