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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221执5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中方县铜湾镇费家田村石英砂岩矿与被执行人杨浙林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中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方县铜湾镇费家田村石英砂岩矿,杨浙林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中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1221执52号申请执行人中方县铜湾镇费家田村石英砂岩矿,住所地中方县。代表人廖美刚,该矿负责人。被执行人杨浙林,男,1964年5月2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临安市。湖南省中方县人民法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南省中方县人民法院(2014)方民二初字第28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杨浙林履行上述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全部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杨浙林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本次的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南省中方县人民法院(2014)方民二初字第2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后,可以向本院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廖景憧审判员  毛政校审判员  肖 飞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贺 谦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