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381民初84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巩昱良与张二产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沂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巩昱良,张二产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381民初846号原告:巩昱良,男,1980年12月3日出生,住新沂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曹梅,新沂市安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二产,男,1976年10月12日出生,住新沂市。原告巩昱良与被告张二产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6日立案。原告巩昱良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理由充分,且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巩昱良撤诉。案件受理费279元,减半收取计139.5元,由巩昱良负担。审 判 长 王雪莲人民陪审员 陈晓柱人民陪审员 何培祥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李 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