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321执恢21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卢立坤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沂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卢立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321执恢21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卢春意,男,1963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沂南县,公民身份号码372********。被执行人卢立坤,男,汉族,居民。申请执行人卢春意与被执行人卢立坤其他纠纷一案,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沂南民初字第215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7年4月7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本案执行标的8243元,被执行人卢立坤接到通知后主动履行义务,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裁定如下:(2017)鲁1321执恢212号案件终结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 敏审判员 李庆建审判员 杨恩田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祥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