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602民初278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深圳市之平物业发展有限公司绍兴分公司与茹维荣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之平物业发展有限公司绍兴分公司,茹维荣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的通知:第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602民初2786号原告深圳市之平物业发展有限公司绍兴分公司,住所地绍兴市灵芝镇曲屯村。负责人郭贤进,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刘光高,公司员工。被告茹维荣,男,1986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市之平物业发展有限公司绍兴分公司与被告茹维荣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既未在规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提出缓缴或免缴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十一项和《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赵晓岑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严莺飞 关注公众号“”